吉林财经大学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住宿人员的人身财产和学校的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吉林财经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要深入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生公寓及其附属区域,学生公寓的相关工作人员、住宿人员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成立“学生公寓消防安全联席会”,成员由后勤保障处、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继续教育学院、安全保卫处的主要负责人及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隶属于学校防火工作委员会,联席会办公室设在安全保卫处,联席会秘书由消防科科长、公寓服务中心主任兼任。主要职能:按照学校防火工作委员会的部署,研究布置学生公寓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各级消防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适时开展消防安全抽检,消除火险隐患;根据季节特点和消防安全的需要,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研究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以各学生公寓为单位成立消防安全工作检查小组,组长为本公寓的管理员,成员包括本公寓学生所在学院的辅导员、门卫、楼长、楼层长。具体落实本栋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以各学生公寓为单位组建义务消防(疏散)员队伍,负责扑灭本学生公寓内发生的初起火灾,并能组织人员疏散。
第三章 相关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学生所在单位及公寓服务中心是公寓消防安全的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职责:经常性在学生公寓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指定各房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与住宿人员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建立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负责组织宿舍内用火、用电、违章电器等安全检查,纠正和制止学生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另外,公寓服务中心还负责对公寓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及应急处置能力培训;负责公寓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及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的日常检查与管理;保障公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建立消防巡查登记制度,开展日检、周检、月检等消防巡查;督促相关部门对学生公寓及其附属区域的电源、线路等进行维护。
第七条 学生主管部门(指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国际交流处、继续教育学院,下同)是公寓消防安全间接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演练纳入新生的入学教育内容,定期对所属学生开展消防法治宣传教育,普及公共消防安全常识,进行消防安全基本技能培训;经常性开展消防安全抽检,纠正和制止学生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对擅自存放、使用违章电器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及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在学生公寓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班级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损坏消防设施设备或造成火灾事故的学生,除按消防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外,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安全保卫处是公寓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及发生火灾时的应急救援单位。主要职责:协调各部门进行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管理、检查工作;负责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装配补充;负责定期抽查公寓消防安全巡查记录,检查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落实,督促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协助开展灭火与应急疏散演练;发生火灾时,调集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和现场秩序维护;协助上级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查处。
第四章 公寓工作人员消防安全责任及巡查内容
第九条 公寓管理员为本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主要职责:制定本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负责落实对本公寓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制定本公寓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对按规定配置的消防设施、逃生器材能够熟练操作并指导学生示范演练,能组织人员利用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和掌握安全疏散设施使用方法,能组织学生安全撤离;对按规定配置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进行管理,防止消防设施和器材人为损坏,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负责组织本学生宿舍内用火、用电等安全检查和管理;建立本公寓的消防档案(参阅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办法)。
第十条 公寓门卫及更夫是公寓消防安全的具体责任人。主要职责:协助管理员具体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熟悉和掌握按规定配置的消防设施、逃生器材,能够熟练操作使用;协助管理员对建筑内配置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进行管理,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负责夜间学生就寝后的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等紧急情况应立即启动本公寓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组织人员疏散。
第十一条 以各公寓为单位建立每日消防安全巡查制度。巡查内容包括: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的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灭火器是否过期,消火栓内是否有水,有无消防水带,消防柜内的手动消防报警按钮是否工作正常,消防应急电源是否处于工作状态;设有火灾报警系统分机的公寓要检查该机器运行状态是否正常,有无火警信息,如有火警信息应及时按报警指示位置迅速查看报警部位有无异常,如有异常应及时处理并报告;疏散设施、逃生器材和安全出口标志是否处在工作状态、能否保持完整好用;设置各层楼梯间的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牌关闭状态,消防安全疏散门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五章 公寓住宿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公寓住宿人员在公寓及其附属区域内应遵守以下内容:
(一)严禁在公寓私自安装电源插座及其他电源设备,严禁存放使用变压插座,插线板电线不能穿过被褥、书籍、衣物等,不得将多个接线板连接使用,各类电源插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严禁存放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饭)锅、电热杯、电热毯、电暖器、电吹风、直板夹、变压插排等带有发热功能的电器设备及大功率电器设备(电脑除外);
(三)严禁在公寓内存放燃具、液化气罐(瓶);
(四)严禁在公寓存放使用明火、蜡烛、焚烧纸物等;
(五)严禁在床头使用灯具,不得用纸张或其他易燃物品做灯罩;
(六)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公寓;
(七)严禁在房间内和阳台堆放纸箱、饮料瓶等易燃杂物;
(八)严禁在公寓楼道内和消防疏散通道口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
(九)严禁在公寓房间内吸烟;
(十)严禁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寓住宿人员应主动配合并自觉接受公寓管理员、值班人员的消防巡查,应自觉接受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学校及学院组织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住宿人员应自觉维护和爱护公寓区域内消防设施设备(包括楼内消火栓箱、消防水带、水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和灭火器材,禁止随意搬动、损坏或挪用消防设施设备与灭火器材。
第十五条 寝室长是本寝室消防安全责任人。有义务对本寝室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本寝室人员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制止消防违规违纪行为,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第六章 火灾扑救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一旦发生火情,当事人或发现者应立即向公寓内的工作人员及校园监控中心报告。如火势较小,应组织就近人员利用附近灭火器材对初起火灾进行扑救;如火势较大,应及时通告周边人员迅速撤离;火势过大时,拨打“119”报警电话求援。公寓工作人员得到火灾信息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及人员疏散,如火势过大,拨打“119”报警电话求援。学校监控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启动相应消防应急预案,调动灭火力量进行紧急扑救及维护现场秩序,如火势过大无法自行扑救时,拨打“119”电话报警。所有人员要全力组织人员疏散和救援,确保人员最大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学生主管部门、各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后勤保障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公寓服务中心等应协助上级消防部门、安全保卫处等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并做善后工作。
第七章 奖励、处罚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积极参与扑救一般性火灾并对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及时制止违反法规行为,并有突出事迹的;
(三)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四)其他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
第十九条 在公寓检查中发现以下问题者,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出具“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责成有关人员及时进行整改。对拒不执行整改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一)公寓的灭火器材、逃生设备配置、应急照明装置、疏散标识标志等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擅自损坏、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备)及灭火器材的;
(三)私自占用、堵塞、封闭公寓内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第二十条 在公寓内发现住宿学生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公寓管理员应立即制止,并通报学生所在单位。
公寓管理员、安全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如发现存放或使用违规电器等危害消防安全的物品,有权力在出具“消防安全检查告知单”后对违章物品进行登记并没收。对无法确定直接责任人的,由该公寓全体住宿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安全保卫处消防科定期汇总“消防安全检查告知单”的发放情况,并报学生主管部门。
若同一学生就类似行为接到2次“消防安全检查告知单”,学生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处分;对接到3次及以上“消防安全检查告知单”或拒不接受处理、不按要求整改的学生,学生主管部门将视情节给予其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对收缴的价值在300元以上违章电器,学生可凭收缴通知单、个人承诺书,经学生管理部门签批,于本学期的放假前一周到收缴单位或部门集中领取。对过期不领取的或价值低于标准的物品由安全保卫处统一时间进行销毁。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按规定给予处分及相应处罚,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移至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规定私自用火、用电及使用违章物品造成火灾事故的;
(二)故意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
(三)堵塞消防通道,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保管不善造成消防设施、设备、器材丢失或损坏的;
(五)发现火灾不及时报告,延误扑救时机的;
(六)隐瞒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公共财产损失的;
(七)传递虚假信息,误报火警,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内的一般工作人员(指门卫、更夫、保洁员等)有以下行为之一,学校将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移至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存放及使用违章电器的;
(二)在疏散通道内堆放杂物,影响疏散的;
(三)在学生公寓内堆放纸壳、饮料瓶等易燃物品的;
(四)在禁烟区域内吸烟的;
(五)擅自存放易燃、易爆等化学物品的。
经济处罚执行程序:公寓消防安全管理人或安全保卫处消防科出具“消防安全检查告知单”,留取相关证据资料。如属于学校雇佣的人员,将相应资料及处罚意见提交相应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和劳资发放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处罚。如属学校外包物业公司的人员,将相应资料及处罚意见提交学校相应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依据相关约定从服务费中执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公寓火灾事故,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事故责任追究,并对责任单位实施“一票否决制”,并对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学生公寓火灾事故责任划分:由于学生使用违章电器、超负荷使用电器、点蜡烛或乱扔烟头等个人原因造成火灾事故,学生本人承担直接责任,所在单位承担主要管理责任,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承担管理责任,安全保卫处承担监管责任;由于电力设施(备)存在故障、隐患或电源线路老化等原因造成的学生公寓火灾事故,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安全保卫处承担监管责任;由于弱电管井、网络设施等存有故障、隐患等引发公寓火灾,由信息管理中心、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安全保卫处承担监管责任;由于消防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线路老化等引发公寓火灾,由安全保卫处、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承担管理责任;由于校外单位在学生公寓内安装的经营性设施(备)引发火灾,由校外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由对口承接部门、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承担监管责任;由于校内人员在学生公寓维修、施工、作业等,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引发火灾,由当事人承担直接责任,由主管单位承担管理责任,由公寓服务中心承担监管责任;由于校外单位在学生公寓进行施工、改造、作业等,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引发火灾,由施工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并视损失情况及相应约定从学校应付费用中实施经济处罚,由校内对接部门承担主要监管责任,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承担次要监管责任;由于保洁人员行为引发火灾,由其归属的物业公司承担管理责任,并视损失情况及相应约定从学校应付的物业服务费中实施经济处罚,同时校内对接部门、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承担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区域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丢失、损坏或挪作他用的,由责任人负责恢复、维修;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安全保卫处或后勤保障处负责恢复与维修。对故意损坏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对因管理不善造成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损失的,对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建立学生公寓违章行为定期通报制度,由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学生主管部门和安全保卫处联合实施,通报发至各院(系)及有关单位,并违规行为与处罚情况纳入年度综治考核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防火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财经大学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吉财大发[2012]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