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财经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秩序,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建设文明、有序、平安、和谐的校园,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吉林财经大学章程》、《吉林财经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秩序管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对校园秩序进行规范性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安全保卫处是负责学校安全、维护校园秩序的主要职能部门,有对学校安全及校园秩序进行维护、监督、检查、指导的责任,各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门卫指校门保安、各楼宇门卫及更夫;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及其他在校园内从事工作、活动的单位及个人。
第二章 出入校园(楼宇)管理
第五条 本校的师生员工、临时用工人员、驻校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等各类人员进出校园(楼宇)时,需随身携带工作证、学生证、校园卡等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便于在特殊情况下门卫进行查验。对校外人员到校办事或探亲访友等,门卫有权核实对方身份及问询进校事由。
第六条 外来机动车辆需进入校园时,需到指定的登记处进行登记,并提交相应驾驶人员及车辆的有效证件,准许后可进入校园。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服从安全保卫人员指挥,严禁堵塞校园道路。
第七条 校外的新闻媒体记者来校采访,须持有记者证及采访介绍信,在取得学校党委宣传部准许后,方可进入校园(楼宇)进行采访。
第八条 禁止推销人员进入校园(楼宇)推销;禁止拾荒者、乞讨者、流浪人员、垂钓人员、商贩等各类闲杂人员进入校园(楼宇);禁止患有智障、精神类疾病、有暴力倾向等外来人员进入校园(楼宇);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及学龄前儿童进入校园(楼宇)时,需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方可进入。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管制类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第十条 凡携带大件物品出校门者,须凭有关单位的放行证明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主动接受门卫检查和登记。准许后,方可带出。
第十一条 门卫如果认为进出校园(楼宇)的人员、车辆可能携带禁止物品或可疑物品,可以要求其打开包裹或后备箱等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 校门范围内、各楼宇主要通道内不准长时间停放车辆,不准从事摆摊设点等活动,不准私拉乱挂条幅等。
第十三条 保安、门卫有权拒绝携带宠物入校园(楼宇)的行为;保卫人员在巡逻过程中发现有携带宠物的人员,有权进行制止。
第十四条 经允许进入校园(楼宇)的校外人员,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服从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及楼宇管理员的管理,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秩序。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按学生性别进行管理,未经门卫允许,禁止进入异性公寓。
第三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扰、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不得防碍师生员工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第十七条 禁止在教学楼、图书馆、实验楼、综合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及附近区域大声喧哗、使用大功率音响、高声弹奏乐器、摔砸物品、抛撒杂物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八条 不得用书包、书籍等物品抢占座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严禁擅自占用教室、阅览室、广场等公共场所。
第十九条 校园内严禁随意粘贴各类广告、宣传海报、传单等行为。
第二十条 校园内严禁携带或私藏匕首、三棱刮刀、弹簧刀(跳刀)、猎刀、开刃的武术刀等管制类刀具;不得持有弹弓、弩弓、气枪等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的武器。因工作需要使用管制刀具的,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不得带入公共场所。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校后勤、资产、保卫等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内私搭乱建临时性建筑,不得在校园围墙挖洞、开门,不得破坏校园植被、草坪、绿地。
第二十二条 校园内不得组织、参与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严禁组织、参与各类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校园内依法执行公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阻挠、妨碍、干扰校园管理人员的正常管理。
第四章 楼宇管理
第二十四条 楼宇主要包括综合楼、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外事楼、学生公寓楼等用于师生员工办公、学习、生活的校园内建筑物。
第二十五条 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他人的办公地点和居住场所,严禁以任何理由干扰他人正常办公和生活。
第二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在公寓楼晚间关门前返回,不得擅自在校外留宿;学生不准私自留宿他人;不得擅自将床铺出租(借)他人。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内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各种炉具和大功率电热器具,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和乱丢火种,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可能损伤人身安全的有害物品等。
第二十八条 非工作需要,不得在用于教学、办公的建筑楼内住宿。需安排加班、值班人员的单位,应提前通知楼宇管理部门和安全保卫处。
第二十九条 现金及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或妥善保管,室内不得存放大额现金。室内无人时,应关闭电源、关窗、锁门。
第三十条 未经同意,各类回收旧物、送货、务工人员不得进入楼内。禁止各类营销人员在楼内从事推销、广告宣传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携带、搬运贵重物品或大宗物品出楼,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有效证明,并经楼宇门卫、更夫查验、登记后,方可带出。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楼内焚烧物品、乱扔火种,禁止向窗外投物、泼水,禁止在楼内饲养动物或将宠物带入楼内。
第三十三条 存放大额现金、有价证券、贵重仪器设备、公章、保密文件、科研资料的部位,应当有完善、可靠的防护设施,安装必要的防盗门、防护栏和报警装置。
第三十四条 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单位,需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在采购、运输、储存、分装、使用和销毁等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发生泄漏、流失、被盗等情况。
第五章 暂住人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校内接纳、留宿和聘用暂住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对相关暂住人员在校园内的安全管理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治安、消防等教育培训,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
第三十六条 校内暂住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学校房屋提供给无身份证的校外人员居住或经营。
第三十八条 在校内举办各类培训、继续教育学习等,必须报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如在校内住宿,需指定专人负责住校人员的管理,做好安全管理、安全防范及教育等工作,并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遇有外来施工单位在校园内从事基建、改造、维修等施工作业时,校内的主管单位需进行安全教育、安全监管,登记施工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六章 商业营销活动管理
第四十条 在校内固定场所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商户,必须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营许可,按规定的经营项目进行合法、依规经营。
第四十一条 校内商户必须遵章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禁止制售、出租、传播带有反动、淫秽等书刊、宣传品、暴恐音像制品;禁止制售假冒伪劣、腐败变质和过期商品;禁止各种不文明、不健康和欺诈性的经营行为和经营活动;不准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得乱贴广告、乱拉横幅,不得叫卖和高声播放音响等;不得流动推销和在室外经销;不得在室外乱堆放物品、乱扔垃圾、污染环境。
第四十二条 禁止外来商家、流动商贩在校园内推销商品;未经安全保卫处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设点和进行商业展销活动;未经安全保卫处审批,禁止校外商家以赞助社团活动名义在校园的室外场地从事商业宣传推介活动。
第四十三条 校内商户在其固定经营场地以外从事各类展销类活动,一般仅限于书籍、学习用品和与学生学习、生活有关的商品(食品、饮品、洗涮用品除外)。商户需提交含展销内容、规模、场地、时限等内容的申请报告,经后勤保障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并提前3个工作日报保卫处审批、备案。展销过程中必须遵章守法、遵守校园管理制度,保持展销活动区域的卫生,维护好现场秩序,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另外,如出现与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审批的内容、限定的规模等不符情况,安全保卫处有权在现场进行制止、直至停办,后果由提出申请的单位自行承担。
第四十四条 大学生在校园内从事创新创业项目推介时,需提交含推介内容、规模、场地、时限等内容的书面申请报告,并附有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园入驻书面证明、创新创业教育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批单、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并提前3个工作日报安全保卫处审核。举办过程中,如出现与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审批的内容、限定的规模等不符情况,安全保卫处有权在现场进行制止、直至停办,后果由提出申请的单位自行承担。本校经济困难生在校园内的室外场地从事商品推介类勤工俭学活动,需提交含推介内容、规模、场地、时限等内容的书面申请报告,并附本人身份信息、所在学院学生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书面证明、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人的审核单,并提前3个工作日报安全保卫处审核。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使用校园内的室外广场、道路、通道等组织社团活动,主办者须持学校团委或所在学院出具的审核单,附活动内容、规模、时限及现场安全负责人等详细信息资料,提前3个工作日到安全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章 大型活动管理
第四十六条 校外单位在校园内举办大型活动、大型考试、大型会议等,必须有学校相关单位协办;严禁以个人名义在校园内举办文艺演出、体育竞赛、讲演讲座、联谊舞会、招生招聘、就业洽谈等集会活动。
第四十七条 校外单位在学校举办大型活动、大型考试、大型会议等,须经学校办公室或报请分管领导审核,未事先申请或未被批准的,不得举办。有校外人员参与的、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临时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单位应提前征求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安全审批许可》。
第四十八条 禁止举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园集会活动: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少数民族的法律、政策,可能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有宣扬迷信、色情、暴力倾向,可能危害师生身心健康的;
(四)有悖校园文化传统,违背社会公德,可能引起师生反感的;
(五)场地、设施或活动方式、内容不符合安全条件,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活动的时间、地点不符合校园生活规律,可能干扰校园秩序,妨碍校园管理,影响师生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
(七)其他不符合校园正常管理和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九条 举办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应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杜绝安全隐患;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大型活动,不得举办。
第五十条 举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委托、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举办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五十一条 举办单位应按照“谁举办、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举办单位负责人要现场负责组织、指挥,并安排足够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第五十二条 活动举办过程中,若出现人员严重超员、拥挤,现场秩序混乱、失控,可能引起踩踏、伤亡事故或治安骚乱等紧急情况时,举办单位应立即停止活动,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有序撤离现场。
第五十三条 参加校园大型活动的人员,必须服从指挥,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活动的正常进行。违反相应安全管理规定,经劝阻后拒不改正的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可以责令其退出活动或强行带离活动现场。
第八章 宣传活动管理
第五十四条 严禁张贴、散发、悬挂带有反对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和侮辱诽谤他人的印刷品、宣传品。
第五十五条 未经党委宣传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在校园室内外设置橱窗、宣传栏等;禁止私自设置、安装、使用校园广播、电视等设施。
第五十六条 未经党委宣传部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室外场所及楼体等绘画、书写、涂抹、刻划、张贴、悬挂各类宣传品、广告版。
第五十七条 未经党委宣传部批准,严禁各单位在校园内悬挂宣传条幅;经批准悬挂的条幅,要按审定的内容、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悬挂;过期后,申请单位自行拆除。对违反规定者,由党委宣传部责令申请单位自行清除。对未经党委宣传部批准的校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园内悬挂条幅,由安全保卫人员或物业管理人员予以清理。
第五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的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在学校指定的位置张贴。
第五十九条 学生社团活动的宣传海报、宣传板、条幅等,由校团委依据党委宣传部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核与监管。
第九章 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学校将对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维护校园秩序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进行经济赔偿;触犯法律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因领导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案件、恶性事故和群体事件,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交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安全保卫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如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有关规定,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和实施违法乱纪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