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财经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吉林财经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内倡导“绿色交通”、“文明通行”、“礼让行人”的交通文化理念,坚持“人车分流”、“行人优先通行”的原则,为广大师生员工创造一个安全、舒适、宁静的校园环境。
第三条 安全保卫处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主要管理部门;其他单位(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服务谁,谁负责”的原则,对辖区范围内的校园道路交通设施有检查与维护的义务,共同保障校园道路交通安全。
第四条 任何在校园内参与交通行为的人员和车辆应遵守本规定,服从校园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按照校园交通标识、标志、标线靠右侧通行。已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遵循“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通行”的原则,依次有序通行。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包括汽车(客车、货车、轿车、特种车辆、三轮)、电瓶车(二轮、三轮)、摩托车(二轮、三轮、轻骑)、专用工程车等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手推车、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重量低于40千克、时速低于20公里)、电动助力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等。
第六条 出入校园的车辆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具有完备的手续、安全性能良好。以下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一)无牌、临牌及无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机动车;
(二)未按国家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
(三)黄标车、目视明显存在故障和不符合环保排放要求的机动车;
(四)出租车及通过网约平台临时约乘的车辆(特殊情况需经保卫部门批准);
(五)非法载客的人力三轮车、板车、残疾车(残疾人专用除外);
(六)排气量在250cc以上的二轮、三轮大功率摩托车及非法拼装二轮、三轮摩托车;
(七)畜力车、拖拉机及其它农用车;
(八)驾校教练车、送餐机动车;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长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不能上路的其它车辆。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吉林财经大学校门和校园内所有道路。凡在校门和校园内参与交通行为的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车司乘人员以及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安全保卫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维护校园交通秩序,规划安装校园道路交通设施、标识、标志,施划交通标线及停车位,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及日常监管工作,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及案件。
第九条 安全保卫处在校园人流量、车流量的高峰时段,要增加校门和校园重要交通路口的交通指挥人员,保障校园道路交通规范、有序、安全、畅通,提高通行效率。
第十条 安全保卫处负责对校园道路内的交通行为进行管理。有权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人员及其车辆进行教育、处理;有权对校园内参与交通人员及其车辆进行盘查,可要求其出示身份和车辆证明;如遇可疑情况,有权做进一步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安排或校园道路交通安全需要,安全保卫处可对校门和校园道路实行临时交通管制、更改道路交通方案、按实际需要进行停车管理等,任何单位的人员和车辆必须配合并服从指挥。
第十二条 学校宣传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后勤保障部门要将交通安全纳入日常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范畴,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的义务。其他单位要教育本单位职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文明规范参与交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对因公、因私进校的外来单位和个人提示其遵守本规定、文明参与校园交通行为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校园道路交通活动均受法律、法规保护,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利进行劝阻、举报。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含离退、外聘、返聘、大集体、校内临时用工等由学校人事部门核发工资的人员)、校内经营商户法人和长期固定为学校施工、服务、运输的协作单位,应当为其所使用的车辆办理校园通行权限。学生(含各单位临时助管学生)、校内经营商户和驻校的外来单位的临时用工人员不在此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综治工作负责人有按照本规定的第十三条对提出申请人员进行审核的义务。安全保卫处依据本规定负责校园机动车辆通行权限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授权通行等工作。
第三章 校门管理
第十五条 行人管理
(一)学校校门均实行行人单通道双向通行。
(二)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步行进出校园均需在行人通道通行,禁止在机动车通道内穿行。
(三)禁止推销人员、拾荒者、乞讨者、流浪人员、垂钓人员、商贩、患有智障、精神类疾病、有暴力倾向等外来人员进入校园。
(四)行动不便人员及学龄前儿童进入校园时,需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六条 二轮、三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管理
(一)学校校门均实行二轮、三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单通道双向通行。
(二)非机动车出入校门时须下车推行。
(三)二轮、三轮机动车出入校门时应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四)二轮、三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实行一车一杆,禁止跟车、闯杆。
第十七条 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管理
(一)为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对进入校园的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辆实行车辆门禁智能识别系统管理,系统授权车辆在出入校门时自动抬杆放行。
(二)非车辆门禁智能识别系统内车辆禁止从校园北门的校内车辆通道进入校园生活区。
(三)校园北门附近的停车场原则上对学生、家长、外来办事人员的车辆开放,寒暑假期间或特殊时段除外。
(四)车辆出入门禁系统时,应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并保证车辆号牌无遮挡和污损。
(五)车辆出入门禁系统时,实行一车一杆;发生跟车、闯杆等行为,后果自负。
(六)在学校的正常办公时间(学校正常工作日的7:30—17:00),外来访客车辆须从校园东门南侧的机动车专用通道出入校园。被访部门或个人使用学校内部办公电话通知该通道的管理人员(内线电话:9123),告知被访部门或个人、来访人员姓名、车牌号码、来访事由等,经管理人员同意,可直接进入校园,不需办理“校内临时通行证”。 在正常办公时间,管理人员未接到被访单位或个人的电话通知,可由访客登记入校事由等信息,提交《车辆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两证缺一不可),换取“校内临时通行证”,方可进入校园,出门时换回证件。学校非正常办公时间,原则上不接待访客。如遇特殊情况,请提前告知安全保卫处。
(七)学生家长接送学生,原则上经北门的社会车辆通道进入停车场;如遇有搬运困难的大件行李、物品等,可经校园东门南侧的机动车辆专用通道办理登记,准许后进入校园。
(八)外来送货车辆(含校内施工车辆)一律从校园东门南侧机动车专用通道出入校园。校园正常办公日的7:30—8:30、11:00—13:30、16:00—17:00等校门通行高峰期,禁止送货车辆进入校园。
(九)在校内举办(承办)大型会议、社会考试、学习培训、招聘等大型活动,有20部及以上社会车辆进入校园,由校内对接部门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安全保卫处提出申请,审批后在规定时间进入校园、在指定地点停放。
(十)确因施工、服务、运输等需要进入校园教学封闭区的车辆,由校内对接部门提前一个工作日向安全保卫处提出申请,审批后从东门北侧的应急通道出入校园,在指定地点停放、作业。
(十一)消防车、救护车、警车、押运车、邮政车、抢险抢修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园时无需登记,但须向管理人员说明原因。
(十二)为严格校园行车及泊车管理,对在校园内超速行驶、挤占消防通道、严重阻碍校园交通等交通不文明行为,管理人员在取证后,可将车辆号牌列入门禁智能识别系统的黑名单,并禁止进入校园。
(十三)无论任何原因致使车辆门禁智能识别系统未抬杆放行,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堵塞车辆门禁通道。
(十四)校内任何人员严禁代替校外人员将其车辆在车辆门禁智能识别系统进行登记。一经发现,取消校内人员本人车辆进入校园的资格,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十五)如遇停电或车辆门禁智能识别系统出现故障需人工放行时,校内车辆驾驶人须向管理人员出示相关证件方可进入校园。
(十六)学校不提倡学生自带机动车辆入校学习。如已经将车辆带到学校,一律在北门停车场停放。
第四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识标志、交通标线、路障、减速装置、交通护栏等交通设施,不准在路面上涂画交通标识以外的任何标识标记。
第十九条 在道路周边栽植花树、设置广告牌、拉设条幅等物体时,不得遮挡交通标识标志,不得阻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正常通行。
第二十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封闭、占用校园道路,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校园交通,在道路上不得从事妨碍校园道路畅通和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确需在校园道路上占道施工、挖掘施工、跨越道路架设管线、停车作业等,学校对口部门和施工单位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施工区域、施工时间、工期、使用车辆情况以及安全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安全保卫处,经审核同意后,发布道路施工通知(告),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十二条 施工、作业期间,施工、作业单位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安全标志,保证其他参与交通行为的行人、车辆有足够的反应距离和时间,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夜间留有坑漕或施工设备、施工材料、施工垃圾等障碍物时,应开启警示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要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交通畅通。
第二十三条 10吨以上大型货运车辆(包括10吨)进入校园,须由校内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安全保卫处审批后方可进入校园,必须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大型货运车辆在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履带车须有专门车辆运载,不得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四条 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腐蚀和有毒物品)车辆,须由校内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采取相应安全预防措施,报安全保卫处审批后,方可进入校园,必须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按操作规程装卸。
第二十五条 外来施工单位与校内任何部门签订施工、服务、运输合同的同时,须与安全保卫处签订具备保护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约定和相应的违约制裁措施的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协议。
第二十六条 未经安全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进行集会、比赛、商品经营、宣传等非交通类活动,不得有摆放物品、设置障碍等影响道路交通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全校性大型活动需在校园道路上开展,主办单位必须制定安全预案并报安全保卫处审核、备案。安全保卫处有配合对活动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的义务。经批准临时占用校园道路的活动,须在规定时段、路段进行。活动结束后,主办方应及时清理现场,迅速恢复道路交通。
第五章 行人通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行人在校园通行时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应靠右侧通行,并注意过往车辆。
第二十九条 行人在校园通行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穿越道路或通过路口时,应先观察周边环境,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通过;
(二)严禁在车道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不得成群结队、随意穿行、坐卧、停留、嬉闹、进行各类体育运动等;
(三)严禁在道路上使用轮滑、滑板、平衡车及未经许可的代步工具;
(四)严禁追车、抛物击车;
(五)严禁攀爬、踩踏或损坏交通设施;
(六)行动不便人员及学龄前儿童在校园内行走,需有人监护;
(七)禁止实施其他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非机动车辆通行管理
第三十条 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应依法遵章遵规,减速慢行,注意避让行人和机动车辆。
第三十一条 非机动车辆在校园骑行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校园内行驶的非机动车辆,须保证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禁止在校园内驾驶机件缺失、故障的非机动车辆;
(二)在校园内行驶的非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在通过人行横道、路口、广场、陡坡、转弯、减速带和学生集中通行的路段时要提前减速,观察周边情况安全通过;
(三)严禁在校园道路上超速、逆行、骑车带人、追逐嬉闹、急转猛拐、曲折竞驶、扶身并行、双手离把、手中持物、酒后骑车、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及其他危险行为;
(四)行驶时严禁使用手机、吸烟、佩戴耳机;
(五)禁止在人行路和方砖路行驶;
(六)年龄未满12周岁,禁止在校园内骑行非机动车。
第三十二条 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高1.5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过车把15公分,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30公分;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身10公分,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1米。
第七章 机动车辆通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依法遵章遵规,谨慎驾驶,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应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在通过人行横道、路口、广场、陡坡、转弯、减速带和学生集中通行的路段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严禁超车和掉头;
(二)机动车应在机动车道行驶。未划分机动车道的路段,应在道路中间通行。遇有交通拥挤情况时,应互相礼让,有序通过,不得抢占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三)严禁无证驾驶、酒驾、醉驾、毒驾;
(四)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逆行、超速、飙车、漂移、鸣笛(特种车辆除外)、轰鸣、学车、练车、试刹车、遮挡号牌等违法和影响校园交通安全的行为;
(五)除停车入位和装卸物品外,严禁在校园道路上倒车;
(六)驾驶时严禁使用手机、吸烟,不得向车外抛物、吐痰;
(七)未经批准,任何机动车辆禁止在校园封闭区通行;
(八)机动车辆在校园内严禁使用大功率音响;
(九)机动车辆禁止在人行路和方砖路行驶或停放;
(十)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严禁使用远光灯。遇有沙尘、雨、雪、雾等恶劣气象条件时,应低速行驶,保持安全车距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
(十一)行经泥泞、积水路段时,应减速慢行,不得使泥浆、积水溅至行人;
(十二)行驶时必须保证车门、车厢门、后备箱处于关闭完好状态,严禁将手、头及其他物品伸出车外;
(十三)严禁超员、超载,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不得客货混装,确需搭载作业人员的工程和服务车辆,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十四)停车开门时,注意避让过往行人和车辆。
第三十五条 倡导教职员工绿色出行,尽量减少在校园内使用机动车辆参与交通。
第八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校园内所有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均应按照校园交通指示标识标志和道路、停车场施划的停车位有序停放。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进行停放。
第三十七条 任何车辆在校园内停放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急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广场沿线、转弯以及划有边实线、网状线、人行横道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放任何车辆;
(二)人行路、非机动车道、方砖路禁止停放任何车辆;
(三)二轮、三轮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禁止占用机动车辆车位停放;
(四)按照已施划的停车位按位停车,严禁越线停车(车头和车尾不得超越停止线)、一车两位等;
(五)未施划道路边实线和停车位的道路须有序停放,车辆与路缘石的距离不得超过15公分;
(六)停车场的停车位充裕的情况下,禁止在车辆通道内停放;
(七)严禁校外车辆在校园内过夜停放;
(八)因学校施工、服务、运输等需要在禁停道路临时停放机动车辆的,需提前一个工作日由学校对口部门和外来单位到安全保卫处登记备案,领取“校内临时停车许可证”。停放时,须将许可证置于车辆前风挡玻璃右下角处,不得阻碍校园道路正常通行。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校园内所有禁停道路、区域内停放车辆皆属违规,无论车内(上)是否有人。
第九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九条 凡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同时报告安全保卫处。
第四十条 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急救中心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原始位置。
第四十一条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处理,迅速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无法调解的,应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并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移动现场者,由移动者负全部责任;对肇事逃逸者,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第十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三条 行人及非机动车辆
(一)行人及其非机动车辆违反本规定的,安全保卫处管理人员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口头警告;
(二)出现屡教不改或不服从管理且态度恶劣的校内人员将通报其所在部门,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校外人员的将被禁止进入校园;
(三)情况特别恶劣的,将报送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辆
(一)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机动车辆,安全保卫处将采取张贴违规通知单、锁车、强制牵引、校内曝光等措施,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车辆使用人承担;
(二)对于首次违反本规定的机动车辆,给予口头警告、电话通知或张贴违规通知单处理,并记录在案;
(三)对于两次违反本规定的机动车辆,除给予口头警告、电话通知或张贴违规通知单并记录在案外,校内人员将通报其所在部门;因公因私进入校园的外来访客车辆将禁止进入校园;
(四)对于三次违反本规定的校内人员的机动车辆,除通报其所在部门外,将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在期限内禁止其进入校园。如有再犯,将延长其禁入校园的期限;
(五)对于强闯校门或堵塞门禁通道的机动车辆,属校内人员的,除通报其所在部门外,将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在期限内禁止其进入校园。如有再犯,将延长其禁入校园的期限;属校外人员的,将永久禁止进入校园;
(六)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并造成严重影响及后果的,将报送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擅自移动交通设施,要恢复原处;因个人原因,造成校园道路、交通设施损坏的,要恢复原貌或按价赔偿,产生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如构成违法,则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单位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畴:
(一)学校师生员工的违规教育与管理责任由其所在部门承担;
(二)因公、因私进入校园的外来访客及其车辆的违规责任由校内被访部门或被访人承担;
(三)因部门管理不善致使他人冒用本部门办公电话放行外来车辆的违规责任由办公电话所在部门承担;
(四)为学校施工、服务、运输等进入校园的人员及其车辆的违规行为,将按照与安全保卫处签订的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其违规责任由校内对口部门承担;为校内个人施工、服务、运输等进入校园的人员及其车辆的违规责任由个人所在部门承担;
(五)对发生在校园内的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并给学校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财经大学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办法》(吉财大发[2012]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