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部(处)
吉林财经大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安全保卫处 发布时间:2024-10-10 09:56:25 点击数:

吉林财经大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积极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学校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校园安全稳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治理”的工作方针,以“学校统一领导、职能部门依法依规监督、二级单位全面负责、师生员工共同参与”和“单位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为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健全和完善校园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第三条 办法适用于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防火工作委员会等安全监管机构、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管理,以及学校各单位对自身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整改。

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学校各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教学、科研、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学校安全生产隐患分为重大安全隐患和一般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学校各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二章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实行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防火工作委员会等安全监管机构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协调分工负责、各二级单位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校各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指导、监督、管理。

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安委办设在学校安全保卫处。

第七条 学校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在各自职责范围和业务负责领域内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一)党委安全保卫部、安全保卫处(安委办)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全校二级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并收集信息和材料汇总;负责对治安、消防、交通、视频监控系统、反恐防暴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会同纪委综合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及处理。

(二)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信访工作办公室)负责学校的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安排和部署、以及相关信息搜集、整理、上报;监督、指导涉密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因信访问题引发的隐患排查及调解处理工作。

(三)纪委综合办公室、党委组织部负责会同安委办、人事处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及处理。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负责监督、指导、考核各学院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筛查、疏导、干预工作;负责可能发生学生群体性事件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大学生活动中心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五)后勤保障处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含饮用水)、特种设备(电梯等)、公务用车、公共设施、建(构)筑物及附属设备设施、水、电、暖、燃气、自然灾害、建筑施工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六)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网络信息安全和网络设备、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实验室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实验楼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七)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分别负责本科生、研究生教学、科研、实习、实践活动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外籍教师、留学生及派出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负责外事楼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九)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图书馆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十)团委负责学生组织、社团的安全管理、教育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十一)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负责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及场地、实习实训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十二)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所属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监管以及招标采购、资产处置、无归属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十三)档案馆负责档案资料、校史资料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十四)校医院负责学校疫情防控、卫生保健、传染病预防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校医院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十五)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人事管理、工资职级、劳务薪酬等可能引发的隐患排查及调解处理工作;负责会同安委办、纪委综合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及处理。

(十六)体育教研部负责学校室内外体育(健身)器材、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含项目建设、对接合作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三章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内容

第九条 学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内容主要为各单位的安全责任体系、制度建设、安全教育培训演练、设备设施、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包括以下方面:

(一)消防安全:学生宿舍、食堂、教室、实验室、体育场馆、图书馆、档案馆、多功能学术中心、大学生活动中心、各办公室等场所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消防检查巡查、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实验室内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有效;易燃易爆品和助燃品是否按照规范进行存储;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电气设备设施安全使用情况;校内动用明火是否审批,操作是否规范;各类消防设施状态是否良好,消防通道是否通畅。

(二)实验室及危化品安全:危险化学品购买、存储、管理、使用、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制度落实情况;实验室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危化品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

(三)交通安全:校内道路交通和停车是否安全、合理、有序;校门口及其周边交通安全是否存在隐患等;是否存在违停、超速超载、鸣笛等违规行为情况;校园道路交通标线、标识、道路减速带等基础设施是否规范、完备;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学校公务车是否定期维修、保养。

(四)饮食安全:食堂、超市、餐饮经营商铺的服务人员卫生、从业培训、环境卫生、食品操作程序以及食品原料采购、存储、加工、销售等各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学校自备水源、二次供水、食堂蓄水池、饮水机等供水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查、清洗、消毒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自然灾害防范:校内建筑物、地下管网和防范洪涝、雷电、大风、雨雪等重大自然灾害的有关制度、物资储备、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集体活动安全:实习实训实践活动、大型活动、集体外出等活动的安全教育、应急预案、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严防踩踏、溺水、人身伤害、交通等意外事故的发生;教室内设施使用安全情况;体育场(馆)等室内外教学场地安全情况。

(七)建(构)筑物等基础设施安全:教室、宿舍、图书馆、实验室、食堂、体育场馆、体育(健身)设施、墙体、楼道、道路井盖、水、电、暖、燃气等建筑及基础设施是否达到安全要求;是否对各类建(构)筑物定期进行维修维护,坚决杜绝校园建筑物垮塌、坍塌、高空坠物等事故发生。

(八)工程施工、维修装修、项目建设安全:学校各类建筑与基础设施的维修、修缮、施工、项目建设安全管理情况。

(九)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电梯、气瓶、升降设备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章操作、私自改造情况;设备使用登记台账制度、定期检修制度的落实情况;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按期校验;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作业。

(十)信息网络安全:信息网络安全责任体系、制度体系、管理体系建设情况;信息网络设备维护、管理、防护情况。

(十一)卫生防疫:学校传染病疫情预防、监控及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培训、演练、物资储备情况。

第四章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方式

第十条 学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方式包括学校安全监管机构、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二级单位的自排自查,以及师生员工的诉求、举报、监督等。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督、销号全流程的闭环管理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安全检查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和综合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日常检查:即对全校范围内的实验室、教学楼、宿舍等校舍安全、校园安全,以及节假日和特殊敏感时期或重要时段期间进行的常规性的安全检查和巡查。

(二)专项检查:主要对消防设施设备、实验室设备、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治安、食品、公共卫生防疫、项目施工、校园交通、建(构)筑物等分别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

(三)季节性检查:根据季节特点和学校所处的地理情况和气候特点所开展的安全检查,重点进行以防洪防汛、防雷电、防大风、防冰雪为重点的安全检查。

(四)综合性检查:即对全校单位涉及消防、治安、交通、施工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安全行为、安全状态进行的全面检查、考核或评价。

第十三条 党委安全保卫部、安全保卫处(安委办)代表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行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管理职能,负责对全校各单位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巡查以及综合性安全检查与督查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校性的安全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权限范围和业务负责领域内负责针对学校各单位的专项安全检查,每两个月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隐患,学校有关安全监管机构、职能部门应及时形成问题清单,建立隐患台账,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完善整改措施,限定整改时间。整改完成后,隐患责任单位应向党委安全保卫部、安全保卫处(安委办)提交复查申请报告,由党委安全保卫部、安全保卫处(安委办)进行复查,同时将材料抄报相关职能部门。复查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隐患概况、采取的方法和措施、整改时限、整改结果等。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开展各类安全隐患自排自查,由各单位指定的安全责任人代表本单位负责人组织实施各单位应每天进行安全隐患自查。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安排部署,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全面做好工作落实;其他安全管理人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到人人有责、人人担责、人人尽责。严格落实日检查、周调度、月报告制度,具体负责人每日检查1次,分管负责人每周至少检查1次,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1次。

对安全自查和隐患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有关单位应进行登记管理,建立问题清单和隐患台账,内部公布,并按照职责立即实施整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党委安全保卫部、安全保卫处(安委办)和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隐患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的整改方案、采取的应急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学校安全监管机构、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二级单位的自排自查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签名。

第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自查上报的或举报的一般或重大安全隐患,党委安全保卫部、安全保卫处(安委办)负责对隐患责任单位下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学校安全监管机构、职能部门对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隐患责任单位须根据要求按期完成整改,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防范措施,防止在整改过程中发生各类事故。

第十八条 党委安全保卫部、安全保卫处(安委办)每月进行一次统计分析,每半年向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第五章 安全生产隐患的预警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安全隐患预警监督管理,对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没有合理理由不整改或复查时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单位,进行工作提醒;对超过整改期限,仍未完成整改或未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的,党委安全保卫部、安全保卫处(安委办)将对隐患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将隐患情况向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对于被约谈2次及以上的隐患责任单位,直接采取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度。

第二十一条 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监督管理的机构、职能部门应当对隐患责任单位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督查,做好督查记录。党委安全保卫部、安全保卫处(安委办)在督查中发现拒不整改或可能严重危及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要规范台账,科学管理,具体记录隐患项目名称、地点、内容、限期整改时间、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等情况,定期检查督促。

第二十三条 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相关人员,以及由此引发安全事故(件)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将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安全保卫部、安全保卫处(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3699号

 吉公网安备 22017202000216号 备案号:吉ICP备10200631号-2

学院微信公众平台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3699号
吉林财经大学保卫部(处)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