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财经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维护国家和学校稳定,创造良好的校园秩序,优化教书育人环境,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和日常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的决定》和中央综治委、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监察部《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以及中央综治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重要形式和途径,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也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
第三条 高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以下简称综治工作)是学校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不仅关系到为培养造就高素质人才创造必要的环境,而且对高校改革、发展和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四条 我校综治工作的任务: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各单位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综合治理校园治安,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维护校园稳定,共创良好的校园治安环境。
第五条 我校综治工作的要求:各单位要把综治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定期研究部署工作,把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到实处,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第六条 我校综治工作的目标:校园稳定,杜绝突发性群体事件;校园治安秩序良好,预防和减少重大恶性事件发生,多发案件得到有效控制并逐步减少;校园无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师生员工安全意识不断增强。
第七条 我校综治工作要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方针,全面推行综治工作领导责任制。
第八条 我校综治工作要将责任与单位和个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结合起来,建立奖惩制度,实行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权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九条 学校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综治委),全面负责学校的综治工作。校综治委主任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学校综治委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纪检监察办公室、工会、人事处、财务处、后勤保障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保卫部(处)、团委等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校综治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设在保卫部(处),综治办主任由保卫部(处)部(处)长担任,具体负责学校综治委的日常工作,对校综治委的决议进行督办、落实。
第十一条 各单位成立综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至少有1名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综治工作。
第三章 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校党委书记为学校综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综治工作的校领导为学校综治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全校综治工作实施日常领导;其他校领导具体负责分管单位、联系单位的综治工作。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及教辅单位的党委(总支、支部)书记为综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综治工作; 各党群、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综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综治工作;外来务工、施工单位及驻校商家的监管部门为其综治工作的责任单位。
第十四条 学校综治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层层抓落实。
第十五条 学校综治委通过与各单位第一责任人签定责任书的形式,明确责任与任务,各单位第一责任人要向下属部门(辖区的使用部门)逐级签订责任书或保证书。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综治工作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
(二) 将综治工作纳入党委议事日程,与其它各项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
(三) 要经常听取校综治委的工作汇报,审核全校综治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
(四) 带头贯彻综治工作领导责任制,把综治工作列为对下级党政组织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校综治委工作职责:
(一)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的综治工作,宣传贯彻上级有关综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责任制,落实综治工作措施;
(二) 根据上级和学校党委的工作部署,制定全校综治工作的计划与措施,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综治工作会议,研究、布署、检查工作;
(三) 组织有关单位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四) 组织各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监管工作和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五) 制定和实施综治工作奖惩制度,组织各单位交流综治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 校综治办工作职责:
(一) 根据学校党委、校综治委的要求和部署,负责学校综治委的日常工作;
(二) 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全校综治工作情况,对基层单位落实各项安全责任情况和安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向校综治委汇报工作并提出工作建议;
(三) 负责起草学校综治工作计划、总结,对有关综治工作进行信息收集上报、整理归档和宣传报导工作;
(四) 定期组织召开综治工作相关会议,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年度综治工作考核、验收;
(五) 建立校园安全预警机制,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进行备案,并以整改通知形式告知有关单位,同时提出防范建议;
(六) 积极组织清理整顿校园及校园周边治安秩序,为学校创造良好的校园及周边环境。
(七)完成校综治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综治责任单位工作职责;
(一) 负责开展本单位综治日常工作,将综治工作与本单位年度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总结;
(二) 认真落实各级综合治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综治责任书;建立健全本单位综治管理制度,做到有计划、有分工、有落实;
(三) 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认真执行和落实政府部门和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及安全稳定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消除不安定因素,预防和遏制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及灾害事故;
(四) 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调解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做好重点人员的教育转化和控制,及时化解影响安全稳定的各类情况;
(五) 定期对本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
(六) 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法制及各类安全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遵纪守法自觉性和安全防范意识;
(七) 及时掌握本单位有关安全稳定的各类信息,做好传达与上报工作;
(八) 完成校综治委、校综治办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工作规范
第二十条 各级综治组织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和任务,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制度化、目标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各单位要把综治工作纳入总体工作目标之中,做到年初同计划、同部署,期中同检查,年末同验收、同总结。
第二十二条 校综治委成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一个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除成立综治领导小组外,还要成立防火工作领导小组、民事纠纷调解小组等组织,有学生的单位要成立学生治保组织。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综治工作制度、治安防范制度、防火安全制度、安全生产制度,以及各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负责人要按时参加学校召开的综治工作会议,及时传达贯彻会议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有专人保管综治文件,包括有关规定、通知、办法等。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认真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包括综治宣传教育、普法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教育、重点工种人员教育和违法违纪人员教育。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防火相关规定。用火部位要有用火证,做到“三定”,即:定安全地点,定专人负责,定安全措施;用电部位要有安全规定;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工程要经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坚持三级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做到有安全检查小组,有安全检查记录;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落实整改时间、经费、人员和措施。
第三十条 各单位民事纠纷调解小组在解决单位内部发生的民事纠纷中要发挥作用,避免矛盾激化;要及时掌握情况,超前做好稳定工作,确保本单位 不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自觉维护本单位正常的治安秩序,做好违法违纪人员的帮教工作,师生员工的违法犯罪率不超过2‰。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 综治工作检查验收按年度进行,每年11月中旬校综治委具体部署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校综治委组成检查验收小组,依据吉林财经大学综治工作检查验收标准对各单位综治工作位进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认真按照检查验收标准做好综治工作总结。
第三十五条 检查验收小组在检查验收中与被检单位因具体问题发生分歧时,由校综治委裁决。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我校综治工作采取责任承包与奖励挂钩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目标管理。
第三十七条 检查验收结束后,学校综治委根据验收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结果与各单位年终考核和责任人评先评优挂钩,并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依据中央综治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校综治委对没有达标的单位行使一票否决权,即没达标单位本年度不能评为先进集体,主要领导不能评优(或晋级)。对责任心不强,导致治安混乱,发生人为灾害事故和影响学校稳定的重特大刑事、治安案件的单位领导,要根据其相应承担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综治工作出现重大问题或未达标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并对单位第一责任人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 领导对综治工作不重视,无组织,无制度,无人管理,拒绝检查验收的;
(二) 因疏于管理、渎职发生了重、特大刑事治安案件,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 因疏于管理、渎职发生重大火灾,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
(四) 发生群体性事件,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 对重大安全隐患不予整改,长期拖延不办的。
第四十条 对虽未发生第三十九条所列重大问题,但没有达标的单位实行黄牌警告,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之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财经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办法》(吉财大党发[2013]20号)同时废止。